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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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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新余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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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新余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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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
新余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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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新余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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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
新余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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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
新余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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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新余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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