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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余市统计局不予行政处罚及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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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统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执法主体
1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1.已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2.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9月修订)第四十五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免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对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统计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2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

1.两年内首次发生迟报

2.主动及时改正,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好。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9月修订)第四十五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免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对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统计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3 统计调查对像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9月修订)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免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对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统计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新余市统计局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违法行为 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执法主体
1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轻微违法行为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且非自身原因违法事实被查实的;

(三)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反映违法行为和问题线索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减轻或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9月修订)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免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且非自身原因违法事实被查实的;

(三)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反映违法行为和问题线索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减轻或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拒绝、阻碍统计执法检查行为的,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备注:新余市统计局不予行政处罚及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于公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7月27日公布的《新余市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