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新余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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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6-01-07 17: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为检验普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积累工作经验、锻炼普查队伍,经研究决定,我市将于2026年1月至4月在分宜县杨桥镇、渝水区罗坊镇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市级综合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全过程模拟实施农业普查的业务流程和主要环节,全面检验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积累普查组织实施工作经验,为完善农业普查方案、优化数据处理程序、高质量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奠定扎实基础。
二、试点地区
分宜县杨桥镇新楼村民委员会、渝水区罗坊镇龚塘村民委员会。
三、试点对象
在全村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户普查试点表填报。村和乡镇普查试点表分别由试点村和试点村所在的乡镇填报。
四、试点安排
试点工作分普查区划分与标绘、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三个阶段,其中2026年1月10日至1月23日为普查区划分与标绘阶段,1月27日至2月28日为清查摸底阶段,3月3日至4月15日为普查登记阶段。
普查试点表的时点指标填写2025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25年度数据。试点期间,工作人员将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入户登记。
五、试点内容
综合试点涵盖农业普查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普查组织实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与培训、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等。
六、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积极配合农业普查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所提供的信息将严格保密,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特此公告。
新余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1月7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