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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市级综合试点工作的公告
  • 来源: 新余市统计局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6-01-07 17: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为检验普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积累工作经验、锻炼普查队伍,经研究决定,我市将于2026年1月至4月在分宜县杨桥镇、渝水区罗坊镇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市级综合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全过程模拟实施农业普查的业务流程和主要环节,全面检验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积累普查组织实施工作经验,为完善农业普查方案、优化数据处理程序、高质量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奠定扎实基础。

二、试点地区

分宜县杨桥镇新楼村民委员会、渝水区罗坊镇龚塘村民委员会。

三、试点对象

在全村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户普查试点表填报。村和乡镇普查试点表分别由试点村和试点村所在的乡镇填报。

四、试点安排

试点工作分普查区划分与标绘、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三个阶段,其中2026年1月10日至1月23日为普查区划分与标绘阶段,1月27日至2月28日为清查摸底阶段,3月3日至4月15日为普查登记阶段。

普查试点表的时点指标填写2025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25年度数据。试点期间,工作人员将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入户登记。

五、试点内容

综合试点涵盖农业普查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普查组织实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与培训、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等。

六、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积极配合农业普查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所提供的信息将严格保密,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特此公告。


新余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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